長照機構2026.08.26閱讀約 18 分鐘

長照空間規劃完整指南:法規、動線與安全

長照空間規劃取決於一件事:這個機構要登記成哪一類。類別決定適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還是《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也決定每人要幾平方公尺、寢室最多幾床、消防要做到什麼程度。所以順序和一般商業空間相反:先確認類別,再用面積標準反推可收容...

無障礙走道與扶手的局部,地坪、扶手與牆面收邊構成連續的水平線條,空間裡沒有人,〈長照空間規劃完整指南:法規、動線與安全〉一文封面

長照空間規劃取決於一件事:這個機構要登記成哪一類。類別決定適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還是《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也決定每人要幾平方公尺、寢室最多幾床、消防要做到什麼程度。所以順序和一般商業空間相反:先確認類別,再用面積標準反推可收容人數,最後才談動線與感受。類別沒定就開始畫平面,等於把整份圖的前提交給運氣。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版本為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為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為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修正。個案適用仍以主管機關的審查意見為準。

長照空間規劃的第一個決定為什麼不是坪數?

因為坪數在這個題目裡是被算出來的結果,不是輸入條件。決定坪數的是機構類別與每人面積標準,兩者相除才得到人數。

一般商業空間的規劃順序是先有坪數,再看塞得下多少機能。長照相反。你手上那個空間能收多少人,是由法規訂的每人樓地板面積除出來的,而不是由你排幾張床決定的。同樣三百平方公尺,登記成不同類別會得到差距接近一倍的收容人數。

更關鍵的是,兩本主要的設立標準並不是同一部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管的是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與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管的是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居家式、社區式與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兩本各有各的面積、人力與設施要求。

這件事的實務後果很直接。你在網路上查到的「每人幾平方公尺」,如果不註明是哪一類,那個數字對你的案子沒有意義。查錯一本,整份平面的前提就錯了。

還有一個結構性的差別值得先說清楚:長照空間規劃要同時對三個主管機關交代。社政管的是機構本身能不能設立、收幾個人、要配多少人力;建管管的是這棟建築物的使用類組、防火避難與室內裝修許可;消防管的是滅火、警報與避難逃生設備。三方各有各的審查,任何一方說不行,案子就停在那裡。

住宅或一般商業空間通常只面對建管與消防兩條線。多出來的那一條線,就是長照案子前期特別花時間的原因,也是它最不適合「先做再說」的原因。三方的意見要在同一張平面上同時成立,而不是輪流滿足。

先確認類別、再談坪數,這個順序沒有折衷空間。類別未定就開始配置寢室與活動空間,得到的圖只能當作示意,不能拿去送件。

你的機構屬於哪一類,決定了哪一本標準?

先分兩層:一是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長照機構,二是依《老人福利法》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兩層各有各的分類,也各有各的設立標準表。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把長照機構分成三種提供方式。第 11 條規定社區式長照機構的設立標準表如附件二,涵蓋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團體家屋與小規模多機能;第 12 條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的設立標準表如附件三。這兩份附件才是實際的規格書,本文的條號只是索引。

住宿式還有一個規模天花板。同標準第 15 條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的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這個數字在選址階段就會咬到——如果你打算做的是大型機構,二百人是上限,不是目標。

老人福利機構那一邊分四類: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與安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為每一類各訂一組面積與床數規定,而且養護型與安養機構還分「公立及財團法人」與「小型」兩種規模,標準不同。

判斷自己屬於哪一類的實際做法,是拿服務對象的照顧需求等級回頭對照。收治的是需要專人二十四小時照護的臥床者,和收治的是生活可自理、只需要膳食與安全照顧的長者,分屬不同類別。這個判斷該在租約簽下去之前完成,而不是在圖畫完之後。

類別的認定權在社政主管機關,不在設計端。把你打算收治的對象、預計人數與服務內容整理成一頁書面,先去問一次,是成本最低的一步。

面積標準怎麼反推可以收多少人?

用除法,不是加法。先用總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標準得到人數上限,再回頭確認寢室與活動空間排不排得下,兩個數字取小的那個才是真的收容量。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的總樓地板面積規定,依類別分成三組。第 9 條規定長期照護型機構的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第 21 條對失智照顧型訂同樣的十六平方公尺。第 14 條規定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同為十六平方公尺,小型養護型則為平均每人十平方公尺以上。第 25 條規定安養機構中公立及財團法人者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安養機構為十平方公尺以上。

寢室另有一組獨立的標準,不能用總面積換算。第 10 條規定長期照護型的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六床。第 17 條規定小型養護型的寢室平均每人五平方公尺以上,同樣至多六床。第 23 條對失智照顧型訂寢室平均每人七平方公尺以上,但每一寢室不得超過四床。安養機構的床數更嚴,第 26 條與第 28 條分別規定公立與小型安養機構的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

日常活動場所是第三個獨立條件。第 10 條規定長期照護型的日常活動場所平均每人有四平方公尺以上,並載明該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者其走廊得計入該面積,新建、增建或改建後則不適用。這一句話值得停下來看:新做的案子不能把走廊算進活動空間

類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總樓地板面積/每人 寢室/每人 每寢室床數上限
長期照護型(第 9、10 條) 16 ㎡ 以上 7 ㎡ 以上 6 床
養護型・公立及財團法人(第 14、15 條) 16 ㎡ 以上 7 ㎡ 以上 6 床
養護型・小型(第 14、17 條) 10 ㎡ 以上 5 ㎡ 以上 6 床
失智照顧型(第 21、23 條) 16 ㎡ 以上 7 ㎡ 以上 4 床
安養機構・公立及財團法人(第 25、26 條) 20 ㎡ 以上 7 ㎡ 以上 3 床
安養機構・小型(第 25、28 條) 10 ㎡ 以上 5 ㎡ 以上 3 床

這張表要橫著看,也要直著看。橫著看是「這一類要準備多少空間」,直著看是「同一個空間換一類,收容量差多少」。以六百平方公尺為例,登記成長期照護型的人數上限是三十七人,登記成小型養護型則是六十人——差距來自法規,不是設計手法。

把這個算式走完一次會更清楚。假設你手上是一層四百平方公尺、打算做長期照護型。四百除以十六得二十五人,這是總面積給的上限。接著看寢室:二十五人乘以七平方公尺等於一百七十五平方公尺的寢室需求,以每室六床計至少要五間房。再看日常活動場所:二十五人乘以四平方公尺是一百平方公尺,而且走廊不能算進去。

三個數字加起來是兩百七十五平方公尺,剩下一百二十五平方公尺要塞進護理站、衛浴、備餐、污衣、儲藏、辦公與走道。夠不夠?這時候你才知道二十五人是不是真的收得下。多數案子在這一步會往下修到二十人上下,而那個修正值才是排圖的依據。

除法算出來的只是上限。實際能收多少,還要看寢室排得下幾床、活動空間夠不夠、衛浴與備餐佔掉多少。先算除法定天花板,再用排圖定地板,兩者的差距就是你的設計餘裕。

建築物的類組與樓層條件會怎麼限制選址?

樓層限制是硬篩,設計吸收不了。兩本設立標準都把許可設立的樓層訂在地面樓層十樓為限,超過的樓層不能用來設立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3 條規定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6 條也有同樣的規定,並且要求建築物的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用者的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

寢室的位置另有限制。《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4 條明定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這條對台北、新北的既有商辦或街屋改造影響很大——地下一樓往往是坪數最便宜的那一層,但它不能拿來當寢室。

住宿式長照機構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條件:樓層應連續。這代表你不能用「三樓加七樓」這種拼湊方式湊滿面積,中間跳層的方案在送件時就會被擋下來。

使用類組則要向建管確認。內政部曾以民國 96 年 10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714234 號函示,長期照護機構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歸屬 F-1 類組,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歸屬 H-1 類組。函釋與附表歷經修正,實際歸屬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確認,不要拿舊函釋當結論。

類組為什麼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建築技術規則裡哪一套檢討標準適用於你——走廊寬度、步行距離、防火區劃與排煙的門檻,都掛在類組上。原使用執照的類組與你要登記的機構類別對不上時,就要走變更使用執照的程序。判斷要不要送審與怎麼送的通則,可以看室內裝修法規完整指南

選址時把三件事一起問:這一層可不可以(樓層)、這個用途登記得下去嗎(類組)、地下層打算做什麼(寢室禁止)。三題都有答案再談租金。

長照的消防條件為什麼比一般商業空間嚴?

因為它的自動撒水設備沒有面積門檻。長照機構在消防法規裡被歸為特定用途,看的是用途本身,坪數再小也要設。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列舉的甲類場所,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老人福利機構。第 17 條第 1 項第 9 款則規定,供該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使用之場所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這一款沒有接任何面積條件。

對照之下,同條第 1 項第 1 款對其他甲類場所訂的是面積門檻:十層以下建築物的樓層樓地板面積達一定規模才要設。這就是長照與診所空間最大的分歧點——診所的撒水看面積與樓層,長照這一目看的是誰在裡面。

法規也留了一條務實的替代路徑。第 17 條另定,第 1 項第 9 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的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措施。水道連結型接的是自來水系統,不需要獨立的消防水池與加壓送水裝置。

對小型機構來說,這一句話的價值不只在造價。傳統撒水系統要留水池與機房的空間,那部分面積無法計入服務使用;改用水道連結型,省下來的是可用坪效。是否適用仍須由消防主管機關認定,設計初期就要一起確認。

排煙走的是另一條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0 條第 1 款規定,供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使用的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設置排煙設備。但該款另有但書: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定義防煙壁為以不燃材料建造的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

這條但書是平面配置可以主動使用的工具。把大空間以每一百平方公尺為單位做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是機構空間常見的作法,也剛好和照護分區的需求方向一致。材料的耐燃等級怎麼判斷,可以看防火建材怎麼選

消防的條件會回頭改天花高度、機電路徑與可用坪效。把消防檢討放進平面配置的同一階段,而不是送審前才補,是唯一有效的順序。

無障礙與動線的尺寸要怎麼定?

以設立標準的數字為準,因為它比一般建築的走廊規定嚴。照護區走道淨寬至少一百四十公分,走道二側有居室者至少一百六十公分。

這組數字來自《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10 條。它訂的是「淨寬」,也就是扣掉扶手、消防箱、飲水機與任何突出物之後真正可通行的寬度。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就在這裡:圖上量到牆面是一百四十公分,裝了扶手之後剩下一百三十二公分,這樣是不合格的。

同條另要求主要走道應設置輪椅斜坡道。這一項牽動的是地坪的高程計畫——不同區域之間的段差要在結構打底階段就處理掉,事後靠斜坡板補救,既佔空間又不好推。

門的淨寬是另一個要在第一版就鎖住的尺寸。輪椅要進得去、照護者要能側身跟著推,門片開啟後真正可通過的寬度才是有效值。實務上還要加一項:床要能推得出來。寢室門若只考慮輪椅,遇到需要整床移動的狀況就會卡住,而這件事在夜間發生的機率最高。

衛浴則是尺寸與設備一起看的地方。輪椅要能迴轉、照護者要有站位、扶手要落在使用者實際能施力的位置,這三件事同時成立才叫可用。把馬桶靠邊、洗手台下方留出膝部空間、淋浴區不做門檻,是三個成本不高但事後很難補的決定。

一百四十與一百六十這兩個數字,真正吃掉的不是走廊,是房間深度。三十坪的樓層扣掉一條一米六的雙側走道,剩下能分給兩側寢室的進深就固定了。所以走道寬度要在配置的第一版就定下來,不是最後才調。

無障礙設施的部分回到建築法系。《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該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設,但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細部尺寸則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要注意的是,設立標準的一百四十/一百六十與無障礙設計規範的通路寬度是兩套規定,不能互相取代。兩套都要滿足,取嚴的那一組。無障礙規定在室內裝修階段怎麼適用,可以看無障礙規定什麼時候適用於室內裝修

淨寬的檢查方法很土但有效:在圖上把扶手、開關箱、消防栓、飲水機、備品車的停放位置全部畫進去,再量剩下的空間。畫得出來才是真的過得去。

住宿式與日間照顧的空間邏輯差在哪?

差在時間。住宿式是二十四小時運轉、以寢室為核心;日間照顧是白天時段運轉、以活動空間為核心,兩者的面積要往不同地方放。

住宿式的空間重心在寢室與夜間照護動線。夜間人力比白天少,所以護理站到最遠一間寢室的距離、走道的可視性、夜燈的照度分布,這三件事決定了夜班能不能撐得住。寢室的床數上限(六床或四床)在這裡不只是法規數字,它同時決定了每個房間的巡視效率。

日間照顧的重心在共用活動空間與接送。使用者早上到、下午走,所以入口區在尖峰時段要同時容納輪椅、陪同家屬與交通車,這個區域的擁塞程度直接決定家屬對機構的第一印象。日間照顧的設立標準列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1 條所定的附件二,實際數字以該附件為準,並向主管機關確認。

沐浴與備餐的位置也不同。住宿式的沐浴需求是每日固定排程,要配合污衣動線與熱水量;日間照顧的沐浴多半是選配服務,量小但仍需獨立空間與無障礙條件。備餐則相反——日間照顧的午餐是全體同時,尖峰壓力比住宿式集中。

還有一個常被低估的差別:日間照顧的空間要能一日多用。同一塊區域上午做團體活動、中午變成餐廳、下午做復健,這代表家具要能收、地坪要耐推、儲藏要就近。把儲藏放在動線末端,實務上等於沒有儲藏。

社區式底下還有兩種型態值得單獨看。團體家屋走的是「像家」的邏輯,單元規模小、共同生活空間是核心,空間感受要接近住宅而不是機構。小規模多機能則要在同一個場所裡兼顧日間照顧、臨時住宿與居家服務的派遣,等於把三種作息疊在同一份平面上。

這兩種的長照空間規劃難度不低於大型機構。單元小,代表每一平方公尺的效率都要更高;機能疊加,代表同一個空間在不同時段要換角色。設立標準的細項同樣列於附件二,配置之前先把附件與主管機關的認定看一次,比事後調整便宜太多。

兩種型態如果要在同一棟裡並存,要先確認社政與建管對「同一場所多用途」的認定,再談平面。這件事不能等到圖畫完才問。

哪些訊號出現時該停手,先要到書面答覆?

三個訊號出現時就該停筆,把問題送出去要答案。它們的共同點是:這時候多畫一版圖,只會讓錯的前提被畫得更完整、也更難拆。

訊號一,除法算不出一個站得住的人數。 總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標準得到的上限,和寢室、活動空間排出來的實際容量差距過大時,代表類別、面積或場地三者之中有一個選錯了。這時候要回頭改的是前提,不是把房間縮小去湊。

訊號二,樓層條件只有口頭的「應該可以」。 地面樓層十樓的上限、寢室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住宿式的樓層應連續,這三條是條文寫死的,沒有現場協調的空間。房東或仲介說「這種以前有人做過」的時候,要的是主管機關的書面答覆,不是經驗談。

訊號三,社政與建管給的答案指向不同的類別。 社政依服務對象認定機構類別,建管依樓地板面積與用途認定使用類組,兩邊的分界線本來就不在同一個位置。分界不一致不代表誰弄錯了,但它必須在圖畫下去之前被寫成文字,否則兩套審查會各自前進到某個點才互相撞上。

除了這三個訊號,還有一條與長照空間規劃並行、但不歸設計端判斷的事:結構安全。既有樓板要承受更高的載重、要拆牆或開口,一律先取得結構技師的鑑定意見再談可行性,不在圖上先假設可行。

高齡使用者的住宅端改造與機構空間是兩件事,但判斷邏輯相通,可以看為父母改造老家。如果你手上已經有場地、想把類別、面積與消防三個條件一次攤開來對,可以直接跟我們談

本文整理自公開法規與實務經驗,僅供規劃參考;個案的法規適用請以當地建築管理與消防主管機關的審查意見為準。

長照空間規劃的難處不在尺寸難記,在條件之間互相牽動。類別牽動面積,面積牽動人數,人數牽動人力與消防,消防又回頭改天花與坪效。把類別在最前面定下來,這條鏈就會往同一個方向收;反過來,任何一環先定死,後面都會出現拆掉重做的段落。設計費與工程費的實際金額,一律以正式報價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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